(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对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管理,确保正确的政治导向,保证我院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学科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 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举办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条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宣传、讲坛有纪律。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五条 各部门组织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一星期,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报送各自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在审查中,如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举办。
第六条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一会一报制,对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审批,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各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须经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书面同意并审查合格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
(二)校学生会、团委及各协会等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报送团委审查,并由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
(三)各系、部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须经所在系、部主任书面同意并报送科研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
(四)学校及各行政部门组织的形势政策教育和各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须经主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五)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以及传播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文件等,必须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均不得上传。
第七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院内具体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对于报告人是校外的,要征求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八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院党委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部、行政单位、学生团体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以及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组织这类活动和有关宣传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为党委宣传部。本暂行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文理学院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申报表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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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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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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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宣传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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