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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教授作题为“从唐代重大政治案件的审理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的学术报告

发布时间:2012-11-15 作者:科技处 编辑:宣传部:王晶 点击:

     11月14日晚,刘长江教授在莲湖校区作题为“从唐代重大政治案件的审理看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的学术报告,社科、管理系、中文等系师生到场聆听,本次报告由社科系党总支副书记李兴贵老师主持。
    刘教授指出唐代的司法程序主要由控告、案件的受理、审判、复审、复核和执行组成,审判的机构主要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司法原则是“罪行法定”。然而,唐中后期的一系列重大政治案件,如“房遗爱谋反案”、“严挺之请托案”以及“宰相武元衡被刺杀案”等的量刑和定罪彻底暴露了封建司法体制存在的严重弊端。唐后期《唐律》未被严格执行,君主纵情毁法,滥刑比比皆是。君主牺牲法律,强化政治权利,使法律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最终导致法制崩溃以至王朝的覆亡。由此可见,当时的制度设计是便于皇权控制司法,而司法官员的审判则体现皇帝意志。”在这种体制之下,冤案、冤狱的产生就是必然的了。
    刘教授渊博的学识和生动的案例分析,使大家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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